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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广电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海城市人民政府、台安县人民政府、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铁东区人民政府、铁西区人民政府、立山区人民政府、千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工作,并负责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报送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广电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海城市人民政府、台安县人民政府、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铁东区人民政府、铁西区人民政府、立山区人民政府、千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工作,并负责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报送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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