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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湖娱乐城024年10月31日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5 18: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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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清迪、梁笔笛:本院受理原告尚亚强诉被告黄清迪、梁笔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梁攀:本院受理原告舒琴华、徐家继与被告舒东武、梁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创业大道168号长山一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毛克亮:本院受理原告刘雪纯诉被告毛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林永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众为信息技术中心诉被告林永祺、第三人武汉竭跃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王志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众为信息技术中心诉被告王志豪、第三人武汉竭跃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秦琼: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秦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公告费缴纳通知单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韩正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街旁小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王大金:本院受理原告刘兵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汉市鼎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军伟与被告武汉市鼎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裁定如下:一、武汉市鼎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龚军伟支付货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9日为279.17元)。二、驳回龚军伟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武汉市鼎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海波:本院受理原告许昌瀚远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武汉复兴永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东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复兴永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8598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汉三径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明翔诚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径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裁定如下:一、武汉三径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明翔诚信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武汉明翔诚信电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6元,由被告武汉三径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真桥:本院受理原告周崇耀与被告张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真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崇耀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原告周崇耀已预交),由被告张真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夷陵区黄花乡磊鑫石材厂与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夷陵区黄花乡磊鑫石材厂支付货款26986元。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励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吴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屈代龙与被告韩小乔、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吴飞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吴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33797.9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明与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慧明支付货款277878元及利息9491.58元;2.驳回原告张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6079元,由原告张慧明负担596元,由被告黄波负担5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张营营:本院受理原告徐敏与被告张营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8377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58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946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汉市江夏区公共汽车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诉你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5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武汉市江夏区公共汽车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芳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38781.22元;二、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芳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7755.21元;三、驳回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由你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宏涛:本院受理原告张业奎与被告刘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8365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4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83.98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根据武汉市墨彩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指定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星光大道9号星光耀·尊蓝营销中心二楼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30200;联系人:尹秀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规定,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在2025年1月13日之前,会收到发送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参会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电脑或者手机参会。为确保会议当天顺利参会,请收到账号和密码后务必登录会议进行测试,电脑端需要凭账号密码登录“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https:点击【进入测试】,进行会议测试、查看会议文档。手机端需要搜索“e破通网络会议”微信小程序,点击【前去参会】,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并进行会议测试。测试成功后请勿随意更换参会设备和网络。正式会议当日,请参会人员务必再次登录系统,通过网络观看会议直播和投票表决。

  白俊贞:关于你与李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2号2层商18号、32号楼1层商6号,依法委托河南凯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现《豫凯估字(2024)102381918A号、(2024)102387321A号》评估报告已作出,确定涉案房产价值共计747.55万元人民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起。逾期,本院将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明茂林:本院受理(2024)川1303民初555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唐蕾蕾:本院受理(2024)川1303民初4799号原告吴双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高坪人民法院接收以上诉讼材料,经过三十日公告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李阳: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5878号原告肖锐与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85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你的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院春: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6152号原告何春苗与被告李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你的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鲁帅格:本院受理原告孔静珂诉被告鲁帅格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帅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孔静珂支付违约金29700元,并支付代为缴纳的车辆违章处理费用1450元及车辆维修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孔静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76元,由原告孔静珂负担140.01元,被告鲁帅格负担603.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庙下人民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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