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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英等97人分别受雇于天津市三家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从事道路清扫等工作。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经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期间,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人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已退休人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武某英等97人再次向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卫所赔偿损失时,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后武某英等97人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河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武某英等97人与案涉三家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在用工期间没有为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托与天津市河北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河北区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河北区检察院及时向河北区总工会通报案件线索和审查认定结果。针对案涉劳动者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河北区检察院强化会商研判、深化办案协作,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河北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河北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定,案涉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名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97名劳动者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共计750余万元。河北区检察院在接到河北区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后,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裁判结果,参与研商资金筹措方案,推动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河北区检察院探索“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工会”工作模式,在强化检法联动,提高诉讼质效的基础上,重视源头治理预防在前,以“一函两书”落地见效助力企业单位“查漏补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各自职能优势,用好“检察监督+劳动监督”机制,以两种监督双向赋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为劳动者织密劳动权益保护网,以支持起诉作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有力举措,切实解决好的忧“薪”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是在职工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定期享有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给劳动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的形式,以柔性手段最终成功化解了近20年的执行问题。通过协调推进“一函两书”制度,用人单位从被动强制执行转变为主动履行,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次性解决了劳动者胜诉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法定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工会监督机制虚化、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遂向总工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预先审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总工会积极回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构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镇海区检察院经咨询法学专家,明确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涉及职业卫生健康、放射设备、宠物诊疗等具体监管事项,于2023年9月14日和22日,分别向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同年10月31日,镇海区检察院组织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放射卫生专家以及工会代表参加,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分类施策针对性整改,合力促进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同年11月6日以工作推进会形式,进一步明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宠物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通报动态数据,区卫健局及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根据通报数据快速反应,跟进处置。
截至2023年11月底,整改工作基本完成。针对许可不全,区卫健局和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全面排查全区72家机构,对筹建中的10家机构“点对点”指导许可审批事项。针对诊疗不规范和职业健康体检问题,区卫健局对4家明显违法机构予以罚款66600元,督促12家机构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针对射线设备管理不规范,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对4家轻微违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行政机关同步约谈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引导严格落实电离辐射污染和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2024年4月,镇海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确认整改取得实际成效。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研判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小且争议不大,张某异地诉讼有诸多不便,更适合通过“工会+法院”纠纷化解机制处理,遂引导张某至该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2024年1月31日,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后,将该案委派至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首先联系了项目组长,核实了张某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了解到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称需等工程款下来才能发放。为帮助张某快速取得劳务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园区枫桥”基地,最终决定借助“工会+法院”构建的“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向案涉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法律规定提醒其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该意见书发出后,项目部负责人立即向张某支付了劳务费3225元。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大量矛盾纠纷止于未发。针对农民工异地讨薪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将“12368”诉讼服务热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通过分析研判,将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引导至工会调解化解。工会发挥贴近一线优势,及时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促使案涉项目企业全额支付劳务费。“工会+法院”协作机制和“一函两书”制度的落实使农民工异地维权更加方便、快捷,降低了维权成本。
为预防和化解类似劳动争议,鄂州市总工会和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联动机制,推进劳动权益保护。通过初步摸底,该企业涉及同类型劳动用工问题的职工约有140名,用工违法的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持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鄂州市总工会会商后,协同推进运用司法建议书、“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5月13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市、区两级工会,要求对劳动用工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收到法院抄送的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总工会指导区总工会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并当面送达。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后,非常重视该问题并采取了三个措施:一是立即组织公司人事部门对全体劳动者社保登记和缴纳问题进行了摸底和排查;二是对全部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三是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此案是湖北省首例成功运用“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联动推进劳动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州市总工会在不断充分运用和完善“法院+工会”的联动机制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与司法建议书衔接机制,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和提示函,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北碚区人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并根据工会与法院构建的劳动法律监督联动机制、司法建议书抄送工会制度等制度机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北碚区总工会。北碚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某科技公司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领域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问题,呈现出公司在该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工会充分发挥“工会+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多管齐下,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行,共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司法建议书+“提示函”双管齐下,共同督促企业核查并整改不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合规管理,与法院携手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抓前端、治未病”,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做实跟踪回访,确保良流,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三是通过工会调解、法律援助、法院司法建议等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梳理普遍性、代表性、典型性问题,做强指导监督,对标对点开展“一函两书”工作,助推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3年11月,都江堰市总工会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汽修企业未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一函两书”督促提醒后仍未改正,遂将案件线索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都江堰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现场调查、职工走访等方式,查明辖区内部分汽修企业未向职工提供防护用品,或提供的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经咨询专家,汽车喷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易造成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损害等职业病危害。
2024年4月8日,都江堰市检察院组织市卫健局等部门及企业代表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总工会、汽修协会派员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汽修企业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整改。同年4月10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向市卫健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汽修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汽修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定义务。
2024年5月31日,市卫健局作出回复,对3家汽修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处罚。该局将汽修行业纳入2024年度职业病防治重点,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全市68家一、二类汽修企业已投入300余万元用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更新配备符合要求防护用品3万余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4千余人次。推动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将汽修喷漆房参照有限空间予以管理,指导制定喷涂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作业安全。汽修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推荐目录,指导企业采购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2023年5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册亨县检察院)收到册亨县总工会移送的辖区内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天气津贴规定的案件线索后,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办理。经向相关部门走访座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2021年至2022年的6至9月,册亨县日平均气温有109天达33℃以上,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检察机关对县城内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外卖员、快递员、网络维修工作员共100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均表示未收到过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12日,册亨县检察院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向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全县用人单位按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对辖区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津贴政策开展专项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向高温天气作业者482人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共计243399元。
结合本案办理,册亨县检察院与县总工会签订《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构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津贴合规发放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提取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明细表、气象发布情况、贵州省高温发放政策等信息,以数据碰撞比对,共发现相关问题线余条。黔西南州总工会同步向各县总工会及各用人单位制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协同推进辖区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工作,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相关案件5件。在检察公益诉讼和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协同下,有关企事业单位对766名劳动者依法落实了高温天气津贴法定待遇共计30万余元。
为维护快递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青海省总工会与青海省检察院建立“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以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青海省检察院在了解掌握本省快递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工伤保险缺失的实际情况后,于2024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进一步详细调查后,青海省检察院向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核查本省范围内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督促相关快递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分别向社保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局下发核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快递网点未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排查工作,并建立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商机制,召集邮政管理部门及快递企业代表召开工作会议,现场研究存在问题,分析研判工作态势,提出解决措施。通过与企业沟通协调、宣传法律法规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目前,断缴、漏缴的53户企业已正常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13户企业已于2024年8月底全部登记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案例中,宁波市检察机关与工会一体履职、深度协作,从镇海区试点先行,到全市专项推进,由点及面推动口腔和宠物等小微放射诊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规范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通过数据建模比对、现场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听证等形式,邀请代表委员、行业专家、工会代表等参与办案环节,协同行政机关强化新业态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与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也是落实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的生动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青海省检察机关与青海省总工会创新履职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部门联动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会的组织优势,坚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在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协同配合。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例中,省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数据比对排查案件线索,省总工会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助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通过案件办理,断缴、漏缴的53户企业已正常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13户企业也全部登记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推动形成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
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已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机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四个案例都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包括职业病防治、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总体来看,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监督过程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依法监督。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事前召开听证会,事后跟进检查;第二,协作监督。多部门联动,与工会等部门密切合作;第三,科学监督。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监督过程,采纳专家意见作为监督的科学依据。在四个案例中,有关部门根据检察建议书开展执法后,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劳动报酬以及工伤保险等权益均获得了有效保障,这些案例所涉及的劳动者既包括传统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的劳动者,受益劳动者群体范围十分广泛,人数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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